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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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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試卷保管辦法第3、4條條文
111/03/15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第   三   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
採線上閱卷之紙本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第   四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
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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