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28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第 四 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