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部長信箱
|
常見問答
|
電子報
|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English
檢索條件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初等考試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地方特考
Toggle navigation
功能選單
認識考選部
首長簡介
本部簡介
本部辦公場所
本部聯絡方式
消息與公告
緊急通告
考試公告
最新消息
徵才公告
考政快報
RSS頻道服務
國家考試介紹
考選新措施
國家考試職能分析專區
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
電腦化測驗專區
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閱覽試卷專區
強化心肺耐力訓練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查詢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答案)
榜單查詢
便民與廉政
意見回饋
公共服務
廉政園地
狀元公仔圖片下載
來賓參觀國考藝文走廊報名作業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考選常用法規彙編
法規資料庫
考選統計
各種考試統計
考選統計年報
統計專題分析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其他相關統計網頁連結
主題專區
國家菁英
考選集粹
研討及活動專區
國考藝文走廊
資料開放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影音專區
英語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試政試務
考選部公報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部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電子報
English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SCRIPT關閉時,字級大小選擇請參考: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以上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
目前位置:
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格查詢
>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請按Ctrl+P即可列印.
:::
考試資格查詢
應考資格查詢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請按Ctrl+P即可列印.
考試種類:
所有種類...
公務人員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
公務人員特考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可否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案
其他綜合類
考試名稱:
所有名稱...
地方特考(91年以前為基層特考)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79-84 年稱高考一級考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可否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案
其他綜合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79-84 年稱高考二級考試)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86年前為山地同胞)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考試等級:
類科別:
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
關鍵字:
每頁列數:
10
20
30
50
100
編號
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考試等級/
類科別
提案事由/
決議
1095
413
-
2
113/10/16
薦任
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
事由:
以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視為曾任交通行政職系,准予報考交通行政職系交通行政類科。另其工作經歷內涵除與職系說明書之交通技術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內涵皆有所落差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業務類與技術類不得相互調任,爰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技術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
1094
413
-
1
113/10/16
三等考試
衛生技術
事由:
中山醫學大學健康管理學院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畢業,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班肄業,得否以曾修習之「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公共衛生學」;或「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2學分)、「醫療產業政策分析」(3學分)、「衛生行政」(2學分)、「醫事與衛生法規」(2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併同「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衛生技術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修習之「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醫療產業政策分析」、「衛生行政」、「醫事與衛生法規」得合併比照應試科目「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併同「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衛生技術類科考試。
1093
411
-
2
113/06/19
三等考試
司法官
事由:
繳交法國巴黎政治學院學士文憑(主修:人文政治)、巴黎政治學院成績單、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應考人所提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成績資料,已涵蓋基本政治理論及大學政治學系應有之專業方向,故巴黎政治學院之學士文憑(主修人文政治)得等同我國大學政治學系畢業資格,准予其以比照政治系畢業資格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2
411
-
1
113/06/19
三等考試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事由: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衛生學系及國立臺灣大學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口腔放射線學概論」(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併同曾修習「英語聽講實習(2)」(2學分)、「英文閱讀(2)」(4學分) 得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外國文(英文)」,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口腔放射線學概論之專業內涵與「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均有明顯落差,故不得比照,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考試。
1091
410
-
臨1
113/05/29
三等考試
心理輔導員
事由: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成人心理衛生」(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或以「青少年心理與輔導」(3學分)、「諮商技術-助人策略與技術」(2學分)、「當代諮商理論」(3學分)、「團體輔導理論與實務」(3學分)、「輔導原理與實務」(3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諮商與輔導」,併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輔導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成人心理衛生」缺乏重要專業內涵「變態心理學」,故不得比照「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但「青少年心理與輔導」、「諮商技術-助人策略與技術」、「當代諮商理論」、「輔導原理與實務」得合併比照「諮商與輔導」,併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得比照「人類行為與發展」,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輔導員類科考試。
1090
410
-
3
113/05/29
薦任
職業安全衛生
事由:
以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其專長內涵與職系說明書之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內涵有所落差,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
1089
410
-
2
113/05/29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事由:
逢甲大學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學系得否比照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自然保育類科,提請審議。
決議:
因專業質量相當,逢甲大學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學系得比照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自然保育類科。
1088
410
-
1
113/05/29
高考三級
材料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
事由:
國立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得否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材料工程、電力工程與電子工程等3類科,提請審議。
決議:
因專業質量相當,國立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得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材料工程、電力工程與電子工程等3類科。
1087
409
-
3
113/05/06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事由:
國立清華大學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研究所畢業,台鋼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建築系肄業,得否以修習「結構行為」(2學分)、「建築構造(一)」(2學分)、正在修習「結構學」(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建築結構系統」,併同曾修習「建築設計(三)」(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附條件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申請人已修習之「結構行為」、「建築構造(一)」及正在修習之「結構學」,無法完整涵蓋「建築結構系統」應有的專業內容及面向,故不得比照,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
1086
409
-
2
113/05/06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事由:
國立嘉義大學園藝系畢業,中國科技大學進修部建築系肄業,得否以修習「營建管理」(2學分)、「施工估價」(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建築營造與估價」,併同曾修習「建築設計(三)」(4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營建管理」偏管理面,專業取向及內涵與「建築營造」差異較大,故申請人修習之「營建管理」、「施工估價」不得合併比照「建築營造與估價」,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
目前頁數為第1頁
共
1095
筆資料
更新日期:113/10/18
回上一頁
回頁首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alt + ←" 鍵替代
收合 FatFooter
|
性騷擾申訴
|
檢舉信箱
|
遊說資訊專區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
聯絡方式
)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4383263
WEB2 : 237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