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40600078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十一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考臺考一字第11406000781號
第七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六、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七、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八、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九、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一、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