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選綜一字第1140004762號函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全文6點
一、為使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兼顧應考人權益及用人機關需求,並維護考試公平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逾期提報者,不予增列。
前項分發機關提報之增列需用名額,考選部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二週前函送考試院核定後公告之。
三、增列需用名額占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原公告需用名額之比例,不得逾一倍。
四、第三點比例限制之規定,不適用下列各款情形:
(一)各機關因應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調整之臨時用人需求。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及議會首長之選舉後之臨時用人需求。
(三)公務人員退休或俸給制度重大變革之際,機關人員臨時申請退、離之用人需求。
(四)處理緊急危難、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之臨時用人需求。
(五)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臨時用人需求。
(六)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臨時用人需求。
五、各項考試原列公告需用名額分定男女人數者,其增列需用名額之比例,應依性別分別計算。
六、同一典試委員會之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