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選規二字第103130030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選規二字第10513000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選規二字第1101300185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選規二字第1111300389號令修正第7點及第6點附表一、附表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選規二字第1121300235號令修正第8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法規本文》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規費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分試審議(查)費。
(三)閱覽試卷費用。
(四)複查成績費用。
前項第一款考試報名費收取項目包括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
三、應考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退費者,各項考試規費於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郵資、匯費等相關行政作業費用六十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一)網路報名並應以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已繳交考試規費,未寄發或逾期寄發報名表件、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
(二)應考資格經審查不合格。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或審查案件,於提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前申請退件。
(四)繳交考試規費後,於報名期限內自行取消報名。
(五)各種溢繳費用情形(如報考較低等級考試繳交較高等級考試報名費,或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原得減少費額之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溢繳全額費用,或其他溢繳案件。)
(六)考試因颱風、地震、水災、傳染病等原因延期舉行,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七)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或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或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八)其他因應緊急危難並經本部公布認可退費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退費,由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通知應考人退件理由,並主動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五年內檢附退費申請書及繳費證明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延期公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及足以證明全程無法到考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前後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天然災害村里長證明或交通中斷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相關證明或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八款情形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前後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應考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者,各項考試規費退還半額費用:
(一)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住院或分娩。
(二)本人訂(結)婚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三)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並經本部審核認可。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前後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傷病住院或分娩診斷證明書或喜帖、訃聞或重大事故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五、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已繳考試規費不予退還:
(一)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或審查案件,已提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後之退件。
(二)採分階段考試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案件,已經本部送交受委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之案件。
(三)經准予暫准報名,考試第一天第一節前提出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經各該考試承辦司最後認定應考資格不合規定。
(四)閱覽試卷或複查成績,於規定期限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完成申請之案件。
六、應考人申請各項考試規費退費,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申請時間向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提出。逾期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且未依限補正者,均不予受理。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分階段分試審議(查)費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一、附表二。
七、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受理考試規費退費之申請後,得以電子方式復知應考人審核結果。
其否准案件,應以書面掛號郵遞方式通知,並附教示規定。
八、經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核准考試規費退費案件,由秘書處第四科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