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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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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日期:113/09/19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41100228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51100042號書函修正第3、4點條文及附表一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61100105號書函修正附表一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8110023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0991100123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2號函修正第2~4點、第2點附表一、第3點附表二及第3點附表三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考選部選綜二字第1131300760號函修正第3~8點、第2點附表一、第3點附表二~附表四


《法規本文》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算器,並於市面流通販賣,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費件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實機及商品銷售通路明細或證明文件。

       (六)同一品牌、型號僅生產同一規格聲明書如附表二;同一廠商之同一品牌申請型號以不超過十款為原則。

       (七)審查費。

       (八)如廠商非商標權人,應另出具商標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第二點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三,申請商品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四。

四、本部每三年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品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四至五人及學者專家三至六人組成,聘期二年。

       審查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覈實支給交通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廠商派員列席說明。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品牌、型號之改變,其轉換廠商應具函通知本部。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第二點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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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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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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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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