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例
釋1、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不得以其所具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解除原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考選部95年2月22日選規字第0950000841號函
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舉辦,係為拔擢現職資深績優人員,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以提高工作士氣,促進永業發展。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辦理之考試及格人員,具備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資格,係緣於其原應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及其逐年年終考績結果晉敘之資歷;另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簡任及薦任之升官等考試,應考人以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爰此,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復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係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其原應特種考試之資格仍具延續性,仍應受公務人員考試法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釋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考選部96年6月12日選高字第0960004397號書函
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是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已非現職人員,依前揭規定不具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