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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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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類別:高等、普通、初等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1/03/2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4119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3432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暨其附表一、附表二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4965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321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暨附表一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3289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二(增訂體育行政等23類科(組))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4737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二(增訂食品衛生行政類科)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36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7條、第10條條文、第4條附表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第2條附表ㄧ技術類別部分及第4條附表二審計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11條、第12條刪除,第13條移列至第11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1241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附表二文化行政類科一般組部分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137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一及第4條附表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2102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1條及第2條附表一(修正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及第4條附表二(修正表頭欄及建築工程類科部分)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四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前項集體口試或個別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憲法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六,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八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
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第一、二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九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  十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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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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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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