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73601號令暨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20055116號令會同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45451號令暨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10037207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34841號令暨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50038146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114812號令暨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671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職務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 三 條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 四 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第 五 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 七 條 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稀少性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