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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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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類別:高等、普通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3/01/2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9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859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及第20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79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37241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規則名稱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14條、第15條刪除,第16條移列至第14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959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15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3條,刪除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前項第一款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獸醫病理學。
二、獸醫藥理學。
三、獸醫實驗診斷學。
四、獸醫普通疾病學。
五、獸醫傳染病學。
六、獸醫公共衛生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七 條 考選部應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刪除)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二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農業部查照。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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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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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獸醫實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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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獸醫實習補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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