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3年4月18日考試院83考台秘議字第13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83年6月8日考試院令、行政院令會銜訂定發布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86年1月14日考試院86考臺組壹一字第00155號令、行政院86臺財字第008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6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1461號令修正發布考試規則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99191號令修正發布考試規則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刪除,第十三條移列至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13011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三 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五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六 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七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八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 九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