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00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條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210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71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017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357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 年3月2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刪除,第十四條移列至第十二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商學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七、專利代理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一、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式試題。
三、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工業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式試題。
第 七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經濟部查照。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