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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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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普通考試規則釋例
類別:高等、普通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04/03/12

◎釋例

釋1、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不得據以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考選部92年2月6日選專字第0920000719號函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三等考試非屬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不得據以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釋2、持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證書,不得據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考選部99年7月1日選專二字第0990003723號函

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具以下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二)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三)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及規定之學科至少5科,合計15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有證明文件者;……。自99年8月1日起,第2款、第3款應考資格修正為:(二)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1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三)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1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及規定之學科至少5科,合計15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有證明文件者。有關得否以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證書報考建築師考試,經查91年6月26日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第173次會議決議:前項及格證書核與建築師考試規則規定不符,無法據以報考建築師考試。本部亦於歷年「建築師考試、技師考試應考須知」之「常見Q&A」載明,俾利應考人知悉。

 

釋3、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工業安全衛生科及格證書,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業安全技師考試應考資格。

考選部102年12月6日選專二字第1020006413號函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1工業安全技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工業管理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工業安全技師考試。另依本部各類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例,應考人如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書上所載類科符合技師考試規則附表1各類科技師應考資格表第1款所列舉科、系、組、所名稱,得准予報考各該類科技師考試。爰如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工業安全衛生科及格證書,即符合工業安全技師考試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得據以報考該類科考試,惟仍須於報名時檢附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俾憑審查。

 

釋4、以一般資格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後,再申請部分科目免試通過,其核准免試科目不得與已及格之科目合併採計。

考選部98年3月3日選專字第0983300393號函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3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3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如以同規則第5條各款之一般資格報考,應試科目為6科;如以同規則第6條各款之一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其效力則自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時起算,並無溯及效力,兩者資格不同。爰此,應考人如以一般資格報考,已及格之應試科目,依規定准予保留3年,惟不能與無溯及效力之部分免試合併採計。

 

釋5、大專院校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及修習之科目、時數,無法比照測量技師應考資格第2款學科學分採計。

考選部99年6月9日選專字第0993301182號函

一、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1測量技師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規定之學科7科20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得應該類科考試;自99年7月1日起第2款規定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7個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得應該類科考試。
二、再按90年10月15日本部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內政部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非教育部核准設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科目、時數,核與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科、學分不符,不予採計。本(99)年5月21日本部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議亦持相同意見。
三、所具○○技術學院接受內政部核定辦理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及修習之科目、時數,無法比照測量技師應考資格第2款學科學分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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