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考臺組壹一字第一0九000七三三一一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本文》
第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第四 條 有公共衛生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五 條 考選部應設公共衛生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六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二、生物統計學。
三、流行病學。
四、衛生行政與管理。
五、環境與職業衛生。
六、健康社會行為學。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七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八 條 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九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