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選會字第0960007400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選規二字第099000458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及其附表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6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選規二字第105130002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選規一字第1060001597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選綜一字第11400012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第 三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