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選專三字第1143301005號
主旨:應考人114年7月26日如因參與投票以致不能應試,辦理退費相關事項說明。
依據: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第4點。
公告事項:
一、114年第二次專技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14年專技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
體技術師、公共衛生師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定於114年7月26日(星期六)至28日(星期一)在全國9考區
(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花蓮、臺東、金門)舉行,本部已於114年3月21日依法公告在
案,並於同年4月8日至17日受理報名結束,除有典試法第32條所定情事外,將如期舉行考試。
二、依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第一項)應考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者,各項考試規費退還半額費用:(一)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住院或分娩。(二)本人訂(結)婚或三親等
內親屬喪葬。(三)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並經本部審核認可。(第二項)前項
各款情形申請退費,應考人須於考試前後十五日內檢附退費申請書,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傷病住院或分娩診
斷證明書或喜帖、訃聞或重大事故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三、應考人114年7月26日如因參與投票以致不能應試,可依前揭要點第4點規定,於考試後15日內檢附退費申
請書(退費申請書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下載,
網址:https://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3.aspx?menu_id=161)、
考試通知書、投票證明(投票當日向投票所工作人員索取「選舉人到達投票所證明書」)等提出退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