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77121號令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修正表頭欄部分)
107/09/17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7712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表頭欄部分

 

第 七 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
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修正表頭欄部分)
另開新視窗 (開啟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修正表頭欄部分).pdf檔)
點閱數919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326689   WEB2 :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