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第4條、第7條、第13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13條
第 四 條 有語言治療師法所定不得充任語言治療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語言治療師法生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