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0條、第17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17條
第 五 條 有心理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心理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所稱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指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或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筆試及格,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心理師法生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七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