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0784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七條
109/03/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07841號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點閱數237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404926   WEB1 :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