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78491號令修正發布閱卷規則第7條條文
110/01/25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7849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第七條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總分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平行兩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及總分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前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但兩閱各別總分相差達該科分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每份試卷之最後評閱委員應負責核計總分,或由評閱之委員商定平均分配核計總分,書寫方式同第一項規定。
採分題平行兩閱時,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第一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大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大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大題之成績。
卷面評分欄之總分核計為一至九分時,應書寫為零壹分至零玖分;為十至十九分時,應書寫為壹拾分至壹拾玖分。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如各子題分別有配分時,並應將各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
 

點閱數515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334434   WEB2 :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