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第4、11條條文
第 四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但紙本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紙本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第 十一 條 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提供試卷影像檔供其閱覽。但採線上閱卷之考試,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影像檔,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及各題分數,供應考人閱覽。
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將其作答情形提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