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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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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281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4條條文
112/03/02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28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第 四 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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