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9】
一、警察係屬國家公務人員之一種,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得任用。本部為因應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掌理警察行政之特殊業務需要,每年舉辦警察特考,俾符任用需求。自100年起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度,106年8月4日修正之應考資格規定,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考試及格等應考人始可報名警察特考。另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112年1月1日起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按選試語言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應考人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應考人成績(含聽說讀寫)須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本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
四、工作內容
(一)行政、交通警察人員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不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行政、交通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為,以達成警察任務。因此,必須面對不理性民眾的挑釁及攻擊行為,更須冒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格鬥,進行逮捕工作,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中,歡迎肯犧牲奉獻、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二)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三)水上警察人員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