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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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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考試等級 高考(專技)
類科別 牙醫師
學歷資格 大學
應考資格 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第二款所稱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係指修畢組織學(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示範解剖學、生物化學(含實驗)、生理學(含實驗)、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含實驗)、神經解剖(神經生物)學(含實驗)或神經科學、牙科材料(牙科器材)學、牙科公共衛生學、口腔胚胎及組織學(含實驗)、病理學(包括口腔病理學)(含實驗)、藥理學(含實驗)、牙體形態學(含實驗)、(大體)解剖學(包括口腔解剖)(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實地解剖學、咬合學等學科。

第二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具有下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本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特殊限制條件 一、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二、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4條之1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畢業,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TheAmericanDentalAssociation)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JointCommissiononNationalDentalExamination)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者,得免經本法第4條之1規定之教育部學歷甄試。前項所稱外國牙醫學系,以依本法第2條、第4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三、依95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4條之1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4條之1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至於95年1月11日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已進入醫師法第4條之1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仍依該施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認定方式辦理。
四、106年1月1日以後辦理入學在國外大學或學院修習醫學系科(包括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符合105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考選部、教育部會銜發布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始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

更新日期:1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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