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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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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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 |
考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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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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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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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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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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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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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7學分、中醫診斷學4學分、中醫藥物學6學分、中醫方劑學4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13學分、針灸學5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2科各3學分,合計在45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1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二)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三)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第二階段考試: 經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7學分、中醫診斷學4學分、中醫藥物學6學分、中醫方劑學4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13學分、針灸學5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2科各3學分,合計在45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1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二)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三)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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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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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中醫師(一)類科第4款、第5款應考資格之一者,所稱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附表一之規定,係指修畢下列各款學科之一: (一)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中醫醫學史、中醫藥物學、中醫方劑學等6學科。 (二)中醫生理學、中醫環境醫學、中醫病理學、中醫養生學、中醫醫學史、中醫藥物學、中醫方劑學等7學科。 二、依醫師法第4條之1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中醫師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三、依95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4條之1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4條之1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至於95年1月11日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已進入醫師法第4條之1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仍依該施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認定方式辦理。 四、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3規定,本法第3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一)中醫內科18週或720小時以上。(二)中醫傷科8週或320小時以上。(三)針灸學科9週或360小時以上。(四)中醫婦兒科9週或360小時以上。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45週或1,800小時以上。前條所定之臨床實作時數,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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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