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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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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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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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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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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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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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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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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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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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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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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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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84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7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在學學生,修滿4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學士後醫學系在學學生修滿2年級下學期課程,且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滿4年級下學期課程,且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第5款、第6款所稱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係指修畢人體結構學(解剖學、組織學、胚胎及發育生物學)、生物化學、生理學、微生物免疫學、寄生蟲學、病理學、藥理學、公共衛生學等學科。
第二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自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考評,應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於本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經選配分發而於102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考評,應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 三、84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7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自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考評,應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 前項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及所稱臨床技能測驗之辦理方式,均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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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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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師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二)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二、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1項)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2條參照同辦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經認定其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第2項)前項醫學系、科,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採認原則、不予採認情形及認定方式,依第10條、第13條規定辦理。(第3項)前項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之學生。 三、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4條之1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及英國。(第2項)持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4條之1第1項所定國家或地區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之折抵學士學分不予採認。」 |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