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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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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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
考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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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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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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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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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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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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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84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第五款或第六款所稱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係指修畢人體結構學(解剖學、組織學、胚胎及發育生物學)、生物化學、生理學、微生物免疫學、寄生蟲學、病理學、藥理學、公共衛生學等學科。
第二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自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考評,應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於本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經選配分發而於102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考評,應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 三、84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自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考評,應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 |
特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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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二、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4條之1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畢業,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EducationalCommissionforForeignMedicalGraduates)辦理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UnitedStatesMedicalLicensingExamination)(USMLE)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ForeignMedicalGraduateExaminationintheMedicalSciences)(FMGEMS)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床醫學考試者,得免經本法第4條之1規定之教育部學歷甄試。前項所稱外國醫學系,以依本法第2條、第4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三、依95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4條之1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4條之1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至於95年1月11日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已進入醫師法第4條之1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仍依該施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認定方式辦理。 四、106年1月1日以後辦理入學在國外大學或學院修習醫學系科(包括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符合105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考選部、教育部會銜發布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始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