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因現職為志願役士官,可否申請保留訓練資格?
107/06/14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有關保留以存在事實為據,不同保留事項可以併計。至其他有關保留、訓練事項,建議您詳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查詢,電話02-82367113。
※大學在學生不符合保留資格規定,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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