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錄取人員收到考試錄取通知函及相關選填志願說明表件等,應考人屆時依說明上網選填志願,惟用人機關將依成績分配訓練。本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復依同法第十三條: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另依第四十三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詳請參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有關錄取人員訓練事宜,請分發任用屆時詳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電話02-82367113查詢。
二、部分特考須加體格檢查表--錄取通知並載明筆試錄取人員應完成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之期限,本部完成體格檢查表審查及缺漏項目補正作業,即將審查結果函送用人機關,俾由用人機關依權責通知體格檢查合格之錄取人員分發報到作業時程,本部上開作業時程約需一個月,應考人屆時逕向用人機關洽詢分發及報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