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00
會議案次 1
案件日期 112/04/17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報考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教育部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工業類消防工程科畢業之同等資格證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修課相關文件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依下列科目比照及學分採認,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一、「材料力學」得比照「材料科學」,折半採計1.5學分。二、「大學入門與工程倫理」得比照「工程倫理」,採計1學分。三、「工業安全與衛生」得比照「製程危害管理」,折半採計1學分(個案認定)。四、「程序控制」不得比照「自動控制」、「結構學(一)(二)」不得比照「材料科學」,因修習科目與比照科目內容差異甚大。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321826   WEB1 :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