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357
會議案次 2
案件日期 107/06/12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司法官
提案事由 繳驗陸軍軍官學校二年制專科班憲兵科畢業證書、並檢附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係曾任中尉以上滿3年,軍職專長係憲兵指揮官、憲兵調查官、特種情報官,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軍階及軍職年資符合規定,但軍職專長係憲兵指揮官、憲兵調查官、特種情報官,按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對照為「安全保防」或「情報行政」職系,故不符規定,不准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3/06/26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2605894   WEB2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