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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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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地方特考(91年以前為基層特考)
會議次數 370
會議案次 1
案件日期 108/10/25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水土保持工程
提案事由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畢業,得否以曾在國立聯合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修習之「土壤力學」(3學分)、「工程地質」(3學分)、「測量學(一)」(2學分)、「水文學」(3學分)及「結構學(一)」(3學分)等,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併同修習之「水土保持工程」(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土保持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土壤力學」、「工程地質」、「測量學(一)」、「水文學」、「結構學(一)」屬於土木基本科目,不得合併比照專業科目「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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