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申請建築師、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報考113年建築師、技師考試者,請於113年6月17日以前提出部分科目免試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113年建築師、技師考試預定於113年8月6日至8月15日受理報名,應考人如具備建築師、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得於113年6月17日以前提出申請(含當日,郵戳為憑),經審查合格發給核定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即得據以報考113年建築師、技師考試並申請應試部分科目。逾期始提出申請者,本次審議作業不予受理。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2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三、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60分為及格。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3年。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亦即,應考人如未及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得先報考建築師考試,倘日後申請獲准部分科目免試,得併予採計其他已及格且仍在保留期間內之科目成績;如併予採計後,各應試科目均已免試或滿60分,得報考最近一次建築師考試免試予以及格。
四、網路下載減免科目申請書表及多元繳費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線上申請與查詢」後,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點選「專技減免科目申請」,並請先行詳細閱讀免試申請須知後,再登錄資料及下載相關表件,並依操作指示進行申請程序及選擇繳費方式。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表件一律採用通訊方式,應將各項證件及書表固封,以掛號郵寄: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五、如有疑義,請洽詢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電話:02- 22369188轉分機3140至3144、3745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