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選綜二字第1151300100號
主旨:應考人於考試期間使用具資訊傳輸等功能醫療器材或輔具種類之申請及應試相關事項。
依據:試場規則第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審核標的:應考人基於診斷、治療、緩解或改善、維護生理功能,促進活動等目的,考試期間有使用具資訊傳輸等功能醫療器材或輔具必要者:
(一)植入體内且無法取出者:傳輸生理資料,如心律調節器等(不以例示為限),不限制使用,毋須提出申請及報備。
(二)非植入體内者:傳輸生理資料,如整合型連續式葡萄糖監測系統(不以例示為限);或其他音訊訊息,如人工耳蝸植入器、人工電子耳、藍牙助聽器等(不以例示為限),須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二、應檢附資料及申請程序:應考人報名考試時,應檢具產品說明(含廠牌、型號)、使用需求說明或其他證明資料,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或「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項下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理由,應考人至遲應於考試舉行前,另以書面向本部申請。
三、申請結果之通知方式:申請結果核定後,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
四、核准使用應試注意事項:經核准使用者,於每節考試開始至結束時間內,應考人必須關閉連結設備之資訊傳輸等功能,由監場人員檢查確認,並不得將醫療器材或輔具作醫療目的以外之使用,且不得拒絕或規避監場人員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