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
108/09/09

典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第 十一 條 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核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查,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座號順序排名,並榜示之。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座號順序排名。
分試、分階段舉行之考試,於各試、各階段完成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錄取或及格人員榜示,均應加蓋典試委員會關防,載明年月日,由典試委員長簽署公布之。

點閱數2015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5年起) 004602793   WEB3 :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