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58581號令修正發布試場規則第15、16、24條條文;增訂第3-1、12-1條條文
110/08/24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5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5、16、24條條文;增訂第3-1、12-1條條文

 

第 三 條之一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進入試區,應遵守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防疫措施。
第 十 二 條之一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於考試時不得有違反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第 十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考人身分。
四、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
五、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六、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七、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九、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一、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二、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試。
十三、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十 六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五、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或其他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七、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經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
第二十四條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點閱數529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250281   WEB2 :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