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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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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110/09/11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第 二 條 各種考試舉辦時,考選部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試委員長之命,負責綜理國家考試闈場(以下簡稱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
題務組組長應製作題務組工作日誌,記錄入闈期間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典試委員長得隨時查驗之。
第 五 條 入闈期間,典試委員長得視需要住宿闈場內。
第 七 條 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闈場。
典試委員長得邀請各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進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

前項人員進入闈場,應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第 十 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管制事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其他工作人員住宿。但必要時,得由題務組組長報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工作人員應按排定之寢室及床位住宿,並依闈場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證於闈場指定日期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原題及餘題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人員,未經題務組組長同意,禁止擅自使用電腦、印刷機具。闈內電腦儲存之資料亦嚴禁拷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手冊規定操作印刷機具,每日工作結束後確實將機具整理清潔。如機器發生故障,考選部總務人員應視情形報經題務組組長同意後,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陪同考選部總務司及廠商專業人員進入闈場修復,並製作維修紀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場所之廢棄試題、廢紙或雜物,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適時銷毀。
第 十一 條 入闈期間,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由題務組組長報告典試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遇有急迫情形,題務組組長得先行處置再行報告。
前項人員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隨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為照顧闈場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經典試委員長同意後,得在考選部部長陪同與全程錄影監控下,安排闈場工作人員前往闈場頂樓活動,每次考試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
第 十二 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及考選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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