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40600117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但得視需要增辦。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社會工作。
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四、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五、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八 條 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其應試科目如下:
一、社會工作。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九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七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六日修正之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