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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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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類別:升官等、升資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1/05/16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52年12月27日考試院(52)考臺秘一字第2130號令、行政院臺(52)人字第8372號令會同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56年12月7日考試院(56)考臺秘一字第2540號令、行政院臺(56)人政字第0521號令會同修正增列科目
中華民國64年1月16日考試院(64)考臺秘一字第0108號令、行政院臺(64)人政貳字第00884號令會同修正鐵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64年5月2日考試院(64)考臺秘一字第1067號令、4月30日行政院臺(64)人政貳字第0825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65年3月9日考試院(65)考臺秘一字第0625號令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65年12月22日考試院(65)考臺秘一字第3358號令修正發布公路及港務部分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67年11月16日考試院(67)考臺秘一字第2995號令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68年6月18日考試院(68)考臺秘一字第1563號令修正發布郵政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69年2月12日考試院(69)考臺秘議字第0457號令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技術類部分考試科目
中華民國70年11月5日考試院(70)考臺秘議字第3595號令修正發布公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71年1月29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0286號令修正發布電信各級人員考試科目表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專業科目
中華民國71年7月10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2505號令修正發布鐵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專業科目
中華民國71年8月31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3067號令、行政院臺(71)人政壹字第21119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12條條文及附表一至附表十
中華民國73年2月10日考試院(73)考臺秘議字第0403號令修正發布郵政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74年7月26日考試院(74)考臺秘議字第2350號令修正發布公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74年8月28日考試院(74)考臺秘議字第2708號令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82年4月23日考試院(82)考臺秘議字第1292號令、行政院臺(82)人政貳字第15219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2月6日考試院(84)考臺組壹一字第1039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86年5月15日考試院(86)考臺組壹一字第02452號令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增訂業務類航行管理科及其應試科目)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考試院(87)考臺組壹一字第06798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考試院(89)考臺組壹一字第069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1140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條條文;刪除第13條條文;原第14條條文遞減為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9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7573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至附表七表頭部分
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27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條條文暨附表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0871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8、13 條條文暨附表;並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309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0992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之附表一至附表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36611號令修正發布第1、9、13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6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原第10、11條刪除,第12、13條移列至第10、11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7712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表頭欄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2841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修正表頭欄部分)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三級:
一、員級晉高員級。
二、佐級晉員級。
三、士級晉佐級。
第 三 條 本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四 條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各級資位技術類考試者,以領有船員手冊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又所報考之資位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適任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以領有各該等級適任證書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
第 五 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六 條 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第 七 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
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八 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
第 九 條 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
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第 十 條 公營交通事業機構辦理升資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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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附表1-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郵政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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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附表2-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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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附表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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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附表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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