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考試院(七八)考臺秘議字第二七三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考試院(八三)考臺秘議字第0二0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944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12130023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選綜二字第1131300269號函修正全文8點
《法規本文》
一、為規範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考選政策、制度及考試方法、技術,暨其他有關加強教考訓用連結之考選工作綜合策劃、研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副首長二人及教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常務副首長。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遴聘得連任。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秘書各一人,執行秘書由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之。秘書及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司派兼並辦理之。
五、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會通過之議案,送本部有關單位規劃實施。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