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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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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處務規程
日期:112/07/27

考選部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37年10月9日考試院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61年6月26日考試院(61)考臺秘一字第1429號令修正發布增列第9條條文,原第9條改為第10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
中華民國66年7月26日考試院(66)考臺秘一字第1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
中華民國68年8月23日考試院(68)考臺秘一字第219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75年1月31日考試院(75)考臺秘議字第035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及增列第10條條文,原第10條改為第11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
中華民國78年3月1日考試院(78)考臺秘議字第062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
中華民國79年8月29日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264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及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83年1月19日考試院(83)考臺秘議字第020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8條條文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考試院(84)考臺組貳一字第001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
中華民國86年5月5日考試院(86)考臺組壹一字第020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000049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9條至第16條、第22條至第24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8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6973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0791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233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刪除第3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2214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26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5012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2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考選政策與考選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核與溝通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室: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高普考試司,分三科辦事。

三、特種考試司,分四科辦事。

四、專技考試司,分五科辦事。

五、測驗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六、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十一、政風室。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才招募及國家考試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及管考、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及管考、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
四、年度施政方針、各類施政計畫及先期作業之研擬、規劃及協調、施政報告管考及評估。
五、國會、新聞發布、輿情分析、媒體公關之協調聯繫及全球資訊網與圖書資料之管理及服務。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七 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八 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九 條 專技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議事。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十 條 測驗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題庫試題之編製、研發及分析。

三、非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臨時命題、審查及檢討評估。

四、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

五、測驗式試題及已建題庫申論式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十一 條 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力訓練、試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

二、考試試務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三、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四、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十二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辦公廳舍營繕工程及附屬系統設備之採購、維護、檢修、申報。

三、資訊請購案件及事務機器、辦公設備之採購、維護。

四、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試務人力調度與工作支援及試務相關採購。

五、辦公廳舍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零用金管理、各種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及採購。

六、經費出納、薪俸及試務酬勞發放、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七、試務行政、文書檔案管理、庶務行政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十四 條 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十五 條 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十六 條 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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