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113003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04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21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12130023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本文》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及考試權,促進性別平等,設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各項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五、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六、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會議結論由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