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91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2條、第10條及第3條附表(新增一般民政、戶政及測量製圖類科部分);刪除第5條條文
112/05/26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五 條 (刪除)
第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自113年6月1日施行)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自113年6月1日施行).pdf檔)
點閱數450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240012   WEB1 :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