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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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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378
會議案次 10
案件日期 109/05/12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司法官
提案事由 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民法物權」(2學分)、「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3學分)、「民法概要」(3學分)比照「民法」科目,併同修習之「刑法總則」(4學分)、「刑法分則」(3學分)比照「刑法」科目,准予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得合併比照「刑法」,「民法概要」與民法總則、債編內容質量差距甚大,與「民法物權」、「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不得合併比照「民法」,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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