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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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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379
會議案次 臨1
案件日期 109/06/03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司法官
提案事由 繳驗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中國音樂學系擦弦組學士學位證書,並檢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刑法(一)」只有刑法總則的一部分,質與量均不足以比照「刑法」;「民法(二)」內容太少,比照「民法概要」尚有不足,不得比照「民法」,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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