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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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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會議次數 395
會議案次 1
案件日期 111/06/21
考試等級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
類科別 選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
提案事由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曾任慈濟大學助理教授、副教授13年,並講授「社會工作與法律」、「社會工作法律專題(碩)」13年,得否比照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家事事件法」2年以上?另繳驗「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之研究-以性別平權為中心」、「香港、台灣家事調解制度比較研究-以家庭暴力事件為中心」、「從家事事件法談兒童法庭權益之保護」、「程序監理人-兒童司法權保護的天使與尖兵」等4篇論著,是否符合有法律專門著作規定,准予報考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講授之「社會工作與法律」、「社會工作法律專題(碩)」科目內容與「家事事件法」科目核心內涵有所差距,不得比照主要法律科目「家事事件法」,不准報考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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