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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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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79-84 年稱高考二級考試)
會議次數 409
會議案次 3
案件日期 113/05/06
考試等級 高考三級
類科別 建築工程
提案事由 國立清華大學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研究所畢業,台鋼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建築系肄業,得否以修習「結構行為」(2學分)、「建築構造(一)」(2學分)、正在修習「結構學」(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建築結構系統」,併同曾修習「建築設計(三)」(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附條件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申請人已修習之「結構行為」、「建築構造(一)」及正在修習之「結構學」,無法完整涵蓋「建築結構系統」應有的專業內容及面向,故不得比照,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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