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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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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地方特考(91年以前為基層特考)
會議次數 418
會議案次 臨1
案件日期 114/07/15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測量製圖
提案事由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之「地圖學」(3學分),比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測量製圖類科修正前之應試專業科目「地理資訊系統與數值製圖」,併同「土地法規」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測量製圖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修習之「地圖學」,未能完整涵蓋「地理資訊系統與數值製圖」,故不得比照,不符二科原則,不得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測量製圖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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