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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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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地方特考(91年以前為基層特考)
會議次數 419
會議案次 1
案件日期 114/10/15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交通技術
提案事由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建設碩士學位學程畢業,得否以曾修習之「交通工程與安全實務」(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交通工程」或「交通安全」;及「運輸政策研析」(3學分)、「運輸資料分析專論」(3學分),合併比照「運輸規劃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交通技術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修習之「交通工程與安全實務」得比照應試科目「交通工程」(採認2學分),惟「運輸政策研析」及「運輸資料分析專論」與應試科目「運輸規劃學」之內涵在質量上有明顯落差,不得合併比照,故申請人不得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交通技術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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